云南艺术学院采购人代表
抽取选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执行或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需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的委托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经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开展采购项目资格审查或评审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我校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采购人代表的选派方式以随机抽取为主,直接选派为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代表选派管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组建、管理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对采购人代表的抽取、选派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 申购部门作为各个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对本部门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选派管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采购人代表选派管理及其参与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代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参加评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业务监督。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
第九条 学校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的组建,采取定期入库与临时入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入库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临时入库根据项目评审需要适时开展。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身份为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或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长期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项目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
(四)入库及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没有因违反廉洁纪律或失职失责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五)入库及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没有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一条 各部门推荐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入库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政审核,定期入库人员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报审,临时入库人员由推荐部门(申购部门)自行报审。廉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学校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入库后发现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采购管理部门及时作出暂停资格或退库处理。采购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清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库内人员。
第十三条 采购管理部门每年3月份定期对学校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在库人员开展一次排查研判,排查在库人员是否仍然符合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基本条件。每次排查时,再次将在库人员名单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政审核。
第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在库人员开展评审业务培训。库内人员接受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方可参加评审活动。参加评审前未接受集中培训的,由采购管理部门开展“一对一”培训。
第四章 采购人代表的抽取选派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采购项目按下列规则分级分类:
(一)甲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包括:
1.甲类A级:预算金额未达60万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甲类B级: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甲类C级: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只需选派1名采购人代表;(2)需至少选派2名采购人代表且评分标准中的主观分不足35%;
4.甲类D级: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至少选派2名采购人代表且评分标准中的主观分达到35%;
5.甲类E级:无预算金额或按名义金额采购的。
(二)乙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者采用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需进行综合评分的项目。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的选派按下列规则分级分类实施:
(一)甲类A级项目和乙类项目,由申购部门根据项目实际从学校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在库人员范围内直接选派。
(二)甲类B级、E级项目,由申购部门在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或教职工代表)的现场监督下按规定随机抽取。
(三)甲类C级、D级项目,由申购部门在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规定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需要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派采购人代表的采购项目,采购管理部门于开评标前两个工作日内与申购部门商定采购人代表选派人数。申购部门根据选派需求及下列要求,从学校采购人代表备选人员库中选取熟悉待评审采购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候选人员,形成该项目采购人代表候选名单:
(一)候选人员的数量:
1.选派1名采购人代表的项目,候选人员不少于3名。
2.选派2名采购人代表的项目,候选人员不少于5名。
3.选派3名及以上采购人代表的项目,采购人代表候选人员数量与选派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不得低于2:1。
(二)候选人员的来源:
1.甲类B级、C级、E级项目,申购部门选取的候选人员一般为本部门教职员工;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的,可以补充其他部门的人员,但需征得拟选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同意。
2.甲类D级项目实行分组抽取,将候选人员分为两组或多组。申购部门选取的候选人员中,本部门教职员工和非本部门教职员工各不少于1组(即3人)。其中,选取非本部门教职员工为候选人员时,需征得拟选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同意。
3.除采购代理机构比选项目外,学校采购管理部门专职采购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候选人员。
第十八条 某一采购项目开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申购部门根据选派需求,从该项目采购人代表候选名单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并形成采购人代表抽取结果确认单,经抽取组织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送交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购部门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时,每个项目可同步抽取一名候补人员。采购人代表抽取完成后,如遇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候补人员接替原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无候补人员或者能够参加评审的候补人员不足的,申购部门应补足候选人员后重新抽取采购人代表:
(一)评审工作开始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采购管理部门发现(或认定)抽取到的采购人代表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抽取到的采购人代表因故无法按照预定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加评审,或者参加评审后因故未能完成评审的。
(三)抽取到的采购人代表依法需要回避的。
第二十条 抽取到的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某一采购项目流标废标后再次组织开评标时,根据该项目前一次开标前形成的采购人代表抽取结果选派采购人代表。该项目前一次开标前未抽取采购人代表或者抽取的采购人代表及候补人员不能参加评审的,应重新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人代表选派人选知悉范围仅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专职采购管理人员、申购部门负责人及采购经办人、采购人代表抽取组织人员及抽取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立即报告的情形除外。确需向上级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须经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除此之外,严禁告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采购人代表的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确定后,申购部门于开评标前24小时内,通知采购人代表按照预定时间、地点参加评审。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与其他工作相冲突的,优先保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除确有客观理由外,采购人代表不得拒绝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前,应进一步熟悉待评审项目实际情况、采购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相关采购项目评审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签署并严格执行《云南艺术学院廉洁采购十条承诺》,依照采购文件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同时,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遇到“说情”“打招呼”或受到“围猎”的,或者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应及时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保密;评审结果公开发布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保密。确需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的,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各部门分配绩效工资时,对当年担任采购人代表的人员适当倾斜,或者根据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次数和时长计算工作量。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申购部门未按规定抽取、选派采购人代表的,由采购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泄露采购人代表选派人选,扩大采购人代表选派人选知晓范围,影响采购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干预采购人代表开展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企图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呈贡校区二期建设中组织实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招标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抽取选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审。
第三十四条 如遇国家或省级调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金额相应调整。对于“一采两年”或“一采三年”的延续性服务项目,第十五条所称预算金额是指第一年的预算金额。第十五条所称主观分及其占比,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文件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