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艺〔2024〕44 号)

作者:时间:2024-05-29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各类采购行为,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使用纳入财务管理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以合同(发票)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的采购事项:

(一)采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货物。

(二)采购虽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但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货物。

(三)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四)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

(五)政策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行为。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廉洁奉公的原则,遵循集体采购、货比三家、优质优价、物有所值的理念,依法依规开展采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采购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政主要领导依法对采购业务履行经济责任,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协同做好采购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采购工作中的资产配置等事项进行统筹把关。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采购管理部门职能,负责采购领域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办理采购业务,指导各部门开展采购活动;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新增资产配置管理及其验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采购预算安排、采购经费审核、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在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实行谁需要、谁申购、谁负责。申购部门(需求部门、使用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拟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并做好校内报批,全过程参与采购活动,在权责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及履约验收工作。申购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办理本部门有关采购业务。

第十条 政策法规规定或本办法明确的委托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管理部门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从符合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中依法选定学校合作代理机构,并将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直接确定为学校合作代理机构。


第三章 采购计划与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科学规划采购项目,合理安排采购预算。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事业发展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管理部门汇总后,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财力合理确定年度采购预算资金,将采购预算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申购部门应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学校实际需要,按照够用、耐用、适用不闲置、不浪费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后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需求。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详细、规范地列出品目名称、需求数量、预算金额、规格参数、技术指标、功能要求、性能要求、配置要求、服务要求等,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策法规明确要求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申购部门编制采购需求时,一般应当选择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履行进口产品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实施前,申购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采购立项审批并落实资金,填报《云南艺术学院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按以下权限签署立项审批意见:

(一)使用学校年初安排给各职能部门(含群团和服务保障部门)的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二)使用学校年初安排给各教学单位的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元以内的,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使用年度预算中已立项但未明确具体用途的经费或属于未在年度预算中立项的不可预见支出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万元以内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四)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研业务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研业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

(五)使用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除外)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预算经费对应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预算经费对应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六)使用未明确使用部门的专用基金的采购项目,学校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学校无相关管理规定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七)使用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争取到的校企、校地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对应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采购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对采购经费进行审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程序等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归集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实际判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分别确定每个项目的实施流程。属于政府采购的,由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实施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各个项目的采购品目、预算金额和具体特点依法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随同采购实施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各部门必须按照核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变更采购方式须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一节 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列入电子卖场(含框架协议)实施范围的项目可按政策法规规定的简易采购程序开展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学校依法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委托学校依法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进行论证、公示且无异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条 需要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项目,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网上直购(网上超市和网上服务市场)、反向竞价(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但有关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一般实行框架协议采购。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从学校合作代理机构中选择适宜承担相关业务的机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申购部门提供的资料完善采购需求,并组织开展需求审查。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交由申购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涉及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审核;重大项目、复杂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会审,如有必要可邀请专家参与会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采购管理部门全程进行跟踪监管并协调处理有关情况。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委托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执行,采购人代表由申购部门按不超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一的比例推荐。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由采购管理部门会同申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和处理。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采购管理部门、申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第二节 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学校集中采购、申购部门自行采购。预算金额未达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但采购管理部门准许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特定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方式,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需由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在自行询价、自行比选、自行直购三种简易采购方式中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允许并鼓励申购部门通过市场主流电商平台进行自行直购,逐步推行通过线上交易平台开展自行询价和自行比选,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自行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由申购部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

(一)预算总额不超2元,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由申购部门采用自行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二)预算总额不超过20万元,申购部门综合评议后认为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并提供证明材料,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由申购部门采用自行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属于服务采购以及单位价值未达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或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或不具有固定资产形态、属性的货物采购,且预算总额不超过5万元,不纳入学校采购管理的项目;

(四)属于学校或其授权职能部门确定由申购部门采用自行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其它特定情形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因标准不一、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需求难以量化细化或者低价优先原则难以实现采购目标的自行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申购部门可采用自行比选方式进行采购。自行比选项目应当在学校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标并递交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由比选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比选公告、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后按照得分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比选公告或比选文件中应当载明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及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经批准由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其他项目,应采用自行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自行询价项目由询价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资格条件、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采用自行询价或自行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竞标供应商和合格供应商均不得少于三家。但连续两次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后,竞标供应商或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或一家,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查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自行采购项目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由申购部门自行组建,成员可为本部门教职工或校内外专家,人数应为三人或以上单数。自行询价项目应形成询价报告,自行比选项目应形成评审报告,并由询价小组(比选小组)成员签字,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申购部门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申购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申购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提起投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除属于财政部门准许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以及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外,其余各类采购项目应在中标(成交)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委托采购项目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直接从境外采购进口产品应与供应商、进口代理商签订进口代理协议。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本。委托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拟定合同,组织申购部门、供应商进行洽谈或审核后确定合同内容,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洽谈或审核。自行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或供应商拟定合同并与对方商定合同内容,申购部门对合同内容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廉政协议或在合同中设定廉政条款。涉密项目应将保密要求纳入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政府采购、委托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合同审批、用印、备案等手续;自行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自行办理合同审批、用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各方必须严格按约定条款执行合同,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变更合同。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必须征得采购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申购部门是本部门申报的各类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履约主体、验收主体,负责联系对接供应商履行合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验收。采购(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对各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履行业务监督职责和财务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或考核。验收方式分为申购部门自行验收和学校统一组织验收,具体方式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金额大小合理确定。申购部门自行验收的项目,由申购部门(使用部门)指定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学校统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申购部门(使用部门)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终验,终验通过后签署验收报告。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凡是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申购部门)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账登记。资产入账登记办理完成或无需办理资产入账登记的项目,由申购部门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条 自行采购项目以及通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的零星采购项目,一般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委托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但其金额及期限不得超过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履约保证金到期且达到退付条件的,申购部门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出现合同争议或发生合同纠纷的,由申购部门会同采购管理部门与对方协商;涉及合同价款的,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照学校合同纠纷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岗位设置做到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相分离、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查复核相分离、交易过程管理与合同管理相分离、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相分离、项目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相分离,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坚持阳光采购,严肃采购纪律,杜绝个人行为,防止商业贿赂。坚决杜绝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评审不公、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行贿受贿、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第四十四条 采购工作中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履行审批程序,主动公开采购信息,公平公正开展采购,依法签订采购合同,认真进行履约验收。不得以化整为零、刻意拆分、虚列支出或其他方式逃避采购监管,或者规避公开招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采购;不得违规改变采购方式和交易规则;签订合同时不得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中确定的事项;履约验收过程中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违规付款。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采购活动及其参与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第四十六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巡视机关等部门的监管,如实反映情况,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主动接受供应商和社会监督,依法处理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

第四十八条 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采购经费管理和资金支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事项涉及资产配置的,同时执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明确的归口管理职责分工,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资产配置必要性审核等工作。

第五十条 除必须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中,所称的以内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审批权限规定由相关决策会议审议的,应提供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等业务通过学校建立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授权采购管理部门结合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对下列采购事项的程序和规则另行作出特别规定: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二)按规定实行特许经营或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且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采购项目;

(三)按规定纳入差旅、会议、接待、公务交通等专项管理或者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乡村振兴等特定政策的采购项目;

(四)所属行业市场发育不成熟、竞争不充分,且供应商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唯一授权经营主体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五)向学校已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校内经营的后勤服务单位购买餐饮、住宿等后勤保障服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六)资金来源为学校向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代收费的采购项目;

(七)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的其它特殊采购项目。

第五十三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需纳入涉密采购管理的项目,由申购部门研究提出密级、保密要点、知悉范围、采购方案,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四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8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已颁布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云南艺术学院    滇ICP备05001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