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自行采购交易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自行采购行为,完善交易管理机制,根据《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学校采购管理范畴且采购组织形式为“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行采购,是指申购部门依照采购管理部门审定的方式,在权限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条 我校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自行询价(含网上竞价)、自行比选(含网上比选)、自行直购三种方式,其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照《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领域紧急事项和特殊事项办理规则(试行)》等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行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事项,须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办结后,方可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申购部门作为各个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对本部门申报、实施的自行采购项目全流程各环节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 申购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主要领导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采购业务的班子成员对本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工作履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自行采购项目的交易类型、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指导各申购部门组织开展自行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处理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自行采购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对自行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自行采购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第三章 自行询价
第十条 申购部门应当组建由本部门教职工或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开展自行询价,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开展自行询价时,应当通过公开发布公告或者询价小组集体研究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报价。其中,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货物类自行询价项目,原则上应在学校网站或部门网站发布询价公告,或者通过学校指定的线上交易平台开展网上竞价;其余自行询价项目由申购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市场成熟度等情况自主选定询价方式。
第十二条 自行询价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拟购产品同品牌经销商竞争充分或仅有特定品牌能够满足需求的品目,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指定品牌型号。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应当在询价公告或询价文件(询价函)中载明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询价、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将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供应商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
第十四条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后,询价小组应当采用最低价法对各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在有效供应商数量符合《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前提下,从资格、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形成询价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询价小组可以在其余有效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开展自行询价。
第十六条 由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致使拟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询价小组应当积极与相关供应商协商处理。经协商后供应商撤回报价或书面确认无法满足需求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评审;供应商书面放弃成交资格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供应商拒绝协商解决的,申购部门应当重新组建由3名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论证专家组,对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进行论证;经专家组论证后确认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由申购部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重新组织开展自行询价。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审核为自行询价的项目,申购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章 自行比选
第十八条 符合《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拟采用自行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申购部门应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自行比选申请》等材料。
第十九条 申购部门应当组建由本部门教职工或校内外专家组成的比选小组开展自行比选,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审核为自行比选的项目,申购部门应当在学校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比选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或者通过学校指定的线上交易平台开展网上比选。比选公告或比选文件中应当载明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及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购部门应当在比选公告或比选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明确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无效。在评审标准中,服务类项目的报价分值权重不低于10%、不超过30%,货物类项目的报价分值权重不低于30%、不超过60%;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时,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计算报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比选小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在有效供应商数量符合《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评审得分从满足比选公告、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形成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比选小组可以在其余有效供应商中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开展自行比选。
第二十四条 自行比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在申购部门纪检人员或申购部门指定教职工代表的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方式审核为自行比选的项目,申购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五章 自行直购
第二十六条 符合《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采用自行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的,申购部门应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自行直购评议报告》及必要证明材料。符合《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拟采用自行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的,申购部门应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特定情形自行直购申请》及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方式审核为自行直购的项目,由申购部门直接选定供应商,与供应商协商议价并达成一致后即可形成成交结果,价格合理性由申购部门依据市场行情判断。能够在市场主流电商平台采购的,可以通过电商平台直接下单。
第二十八条 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自行直购项目,申购部门须安排至少1名熟悉采购需求的工作人员,在申购部门纪检人员或申购部门指定教职工代表的监督下,与供应商协商议价,形成协商记录并签字确认。不能与供应商现场协商的,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即时聊天工具等途径远程协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审核为自行直购的项目,申购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自行询价方式选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指定的线上交易平台”,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申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自行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随时准备接受采购管理、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未附在财务报销凭证中且未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及线上交易平台留存的档案资料,由申购部门负责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若因档案管理不善,致使无法确认采购程序的合规性,或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购部门及其相关领导、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遇本实施细则与学校采购管理领域紧急事项和特殊事项办理规则相冲突的情形,按照学校采购管理领域紧急事项和特殊事项办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