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艺术品管理暂行办法(云艺〔2024〕46 号)

作者:时间:2024-05-29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艺术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艺术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科研、展演等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学校通过自创自建、实施采购、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供教育、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时代特征和人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第三条 艺术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学校的艺术品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创作展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的艺术品均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艺术品实施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艺术品管理办法;

(二)负责艺术品的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管理工作;

(三)受理艺术品的调剂、赔偿审核议题上报、账务调整等手续;

(四)对艺术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开展学校艺术品的盘点和抽查工作。

第五条 档案馆为艺术品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艺术品的保管、使用的校级层面管理制度。

(二)对有关部门艺术品的购置、保管(防蛀、防潮等)、损坏损失鉴定提出指导意见。

(三)建立全校艺术品台账(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统筹指导艺术品具体管理和艺术品的有效利用,监督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及时归档艺术品台账。

第六条 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艺术品的保管、展出等使用、利用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并办理艺术品的采购、受赠、验收、调剂、报废、报损、报失等手续;

(三)建立艺术品明细账和相应的分台账(图片、影像等档案资料),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所管辖艺术品的保管养护,确保安全、完好、发挥作用;

(五)组织艺术品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效利用艺术品,发挥所管辖艺术品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校史、学校文化等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 计价管理

第七条 通过采购、自创自建取得的艺术品,分别按购置价、成本价入账;通过接受捐赠取得的艺术品,按《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价入账。

向校内师生员工、原作者收集艺术品,属于自创自建的特殊形式,以成本补偿价入账。

第八条 对价值不明的艺术品,邀请行业专家估价计价入账,特殊情况无法估价的可按照名义金额(1 元)入账。

第九条 盘盈的艺术品,按重置价值或相关行业专家估价计价。

第四章 艺术品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第十条 艺术品的增添主要是指购置、采集、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艺术品数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 艺术品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并经学校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十二条 依法签订艺术品购置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新增添的艺术品,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验收合格后的艺术品明细台账登记、图片及影像资料采集工作,并及时报艺术品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艺术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艺术品使用利用具体管理制度。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六条 艺术品应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对艺术品的检护工作应做到经常、及时,确保安全、完好。

第十七条 建立艺术品维护保养制度。对易变质或有保存环境要求的,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定期进行保养。

第十八条 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复制、拍摄、拓印馆藏艺术品,不得对馆藏艺术品造成损害。

第十九条 艺术品购置以及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品是学校的重要办学资源,不得对外捐赠、出售、出租、出借、有偿展出。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公益性展出艺术品,需经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校外展出活动。搬运及活动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艺术品,防止被盗、受损、被换。活动结束,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妥善搬运回艺术品,放回原存放位置,做好使用登记。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品处置是指学校对艺术品进行报废、报损、调拨、捐赠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艺术品发生损坏、丢失、流失的,艺术品使用管理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流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增值幅度、损失程度的前提下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下列任意一个公式计算:

1.赔偿金额=资产原值*增值倍数*价值损失比例*加权系数

2.赔偿金额=评估价值*价值损失比例*加权系数

评估价值、增值倍数和价值损失比例由3名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评议确定,或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其中,评估价值指按照艺术品损失前一天的状态和市场水平评估确定的实际价值。

加权系数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人事后认识态度、平时工作表现、实际赔偿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在01之间。

第二十三条 艺术品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确有损坏且无法继续保存的可以进行报废或报损。艺术品的报废、报损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从严管理。报废、报损的艺术品残物应继续收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艺术品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4月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艺术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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