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
食堂特色风味档口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特色风味档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堂特色风味档口指学校自办食堂档口以外面向社会出租的用于经营特色风味食品的档口。
第三条 本办法的有偿使用是指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经营方定期向学校支付核定标准的货币资金而获得约定期限内相应食堂档口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决策机构认定为特色风味食堂档口的有偿使用管理。
第二章 档口的确定
第五条 对外有偿使用的特色风味档口与学校自办食堂档口在位置划分上应遵循位置相对成片、互不交叉的原则。
第六条 特色风味档口的位置、数量分割由后勤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出初步方案,进行初步的划分。方案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定。
第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对特色风味档口的区域划分、面积、档口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方出具租金评估报告后,一个评估周期内不得改变档口位置、面积和数量。
第八条 食堂所在的建筑内属于后勤管理办公用房或其他保障安全用房(强电配电室、弱电设备间、消防设备间等)不得划为特色风味档口对外有偿使用。
第三章 档口的管理
第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特色风味档口的划分(划分方案)、公开招租、协议(合同)洽谈和签订、协议(合同)执行、日常监管(包括卫生、食品安全、人员安全、价格监督、档口内学校资产的管理等)、租金使用等。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特色风味档口的租金评估、向上级部门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特色风味档口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租金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后,经学校决策会议认可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批复后方能进行对外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建立对外承包食堂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及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对社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经营资质、社会信誉、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等进行评估后,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出租特色风味档口实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特色风味档口的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后勤管理部门按照租赁协议(合同)的约定,督促承租人到财务缴纳租金。承租人缴清一个协议(合同)期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才能进驻档口开展经营活动,未缴清租金的情况下不得入驻档口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特色风味档口租期满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协议,需进行新的招租。后勤管理部门加强租期的动态管理,对总租期将要达到评估有效期的档口,后勤管理部门需提前三个月上报学校决策会议,再次履行新的报批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复后,才能开展新一轮的出租。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特色风味档口取得的租金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和学校内控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弥补基本食堂经营成本和风味档口维修维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加强协议执行管理,按各档口租赁协议规定,履行好租金的催缴工作,因监管不力造成租金长期拖欠、档口资产损失等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招租过程有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学校追究相应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招租过程和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