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云艺〔2024〕46 号)

作者:时间:2024-05-29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食堂大宗物资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食堂运行机制,规范食堂物资采购行为,促进食堂高效有序运转,提升食堂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云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运行的意见》(云教发〔202349号)和《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堂,包括承担学校基本保障性餐饮服务的基本食堂和为丰富菜品构成、满足学生个性化餐饮需求而举办的特色风味食堂(餐厅、档口)。按照经营模式划分,分为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食堂(餐厅、档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堂大宗物资,是指学校食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大批量的食材、商品、消耗品等物资,但不包括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家具用具。

第四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所需的大宗物资,同一品类全年预计采购金额可能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集中招标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实行集中招标的大宗物资,招标结果同时适用于对外承包经营食堂(餐厅、档口);上级或学校要求对外承包经营食堂(餐厅、档口)参加大宗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的,对外承包经营食堂(餐厅、档口)应按学校集中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及价格实施采购,但经学校确认无法实行原材料统一采购的加盟品牌档口(餐厅)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其领导下协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开展食堂大宗物资集中招标。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资金安排、审核、支付、核算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食堂举办部门对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调查、招标采购、询价比价,并负责做好供需对接、验收入库、分发出库、结算报销、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食堂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堂大宗物资招标、供应、履约、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根据采购合同履行实际需要,牵头组织开展市场调查、询价比价并确定结算价格。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交易规则

第十条 学校食堂举办部门每年应根据食堂经营实际情况,充分调研、测算、论证后科学编制下一年度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报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使用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食堂大宗物资且难以估算需求量的,可按名义金额填列采购计划,每个品目类别的金额计为1元。

第十一条 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实施前,食堂举办部门应根据食堂运行及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合理编制详细的采购需求,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食堂大宗物资的采购,一般按品目类别设置项目或划分标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需要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等政策性渠道实施采购的项目,由食堂举办部门直接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采购管理部门会同食堂举办部门、食堂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由食堂举办部门按照不超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一的比例推荐;食堂监管部门对开评标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开展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规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不同项目(标段)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数量,每个标段选择13家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内容及数量明确、市场价格较为稳定、货源充足的品类,一个标段只选择1家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规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报价规则和定价规则。

(一)市场价格波动较快的品类,供应商投标时不需填报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校方通过市场调查或动态比价确定的单价进行定价,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周期定期调价。

(二)市场价格波动较慢的品类,可以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填报单价,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某一时间段内不调整单价;超过规定时间后,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调价周期或调价条件,按照校方通过市场调查或动态比价确定的单价重新定价。

(三)市场价格较为稳定的品类,应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填报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投标单价结算,不调整单价。

第十六条 需要根据市场调查价格进行定价、调价的,由学校组建调查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物资的市场价格进行动态调查。市场调查可到昆明市主城五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范围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高校食堂等场所开展,具体地点由食堂监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学校及师生的原则确定。调查小组也可以参考上级或属地主管部门及其指导的社会团体等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市场价格信息合理确定价格标准。学校自行组织开展市场调查时,由食堂监管部门牵头、食堂举办部门配合实施,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并可视工作需要邀请食堂经营管理团队、供应商和师生代表参与调查。

第十七条 同一标段选定了2家及以上中标(成交)供应商并需开展动态比价的,由食堂监管部门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同一标段的所有中标(成交)供应商填报有关品目的供货单价,并对各个品目的报价逐一进行比较后,按照最低报价分别确定每个品目的供应商和结算单价。同一标段的其他中标(成交)供应商愿意按照动态比价确定的最低价进行供货的也可由其供货,但应优先由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行供货。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指导的社会团体、周边高校组织开展食堂大宗物资联合采购的,食堂举办部门会同食堂监管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参加联合采购。实行联合采购的,可不执行本章规定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及价格管理程序。未实行联合采购的,食堂监管部门也可与周边高校联合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调查,但调查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且须有我校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签订书面合同。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等政策性渠道直接订购的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履约验收与结算支付

第二十条 食堂举办部门应根据食堂经营状况统计、测算各类物资的需求情况,将每天所需的物资品目、数量、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形成清单提供给有关供应商,督促供应商按质按量如期交货,做好物资供应调度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将物资送达校方指定地点后,食堂举办部门应组建验收小组及时对所供物资进行查验、称重,确认数量无误、质量合格后与供应商代表共同在购销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举办部门应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结算规则与供应商结算货款。结算时,须依据每天的购销单据汇总供货品目及数量,并根据约定的定价规则分别确定每个品目的结算单价,计算出对应的结算总额,形成结算单用于财务报销。结算单须由食堂举办部门结算人员、食堂监管部门复核人员及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连同购销单据存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工作完成后,供应商应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发票。食堂举办部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财务报销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签订物资供应服务合同的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食堂监管部门会同食堂举办部门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合同约定及监督、考核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以及是否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合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食堂大宗物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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