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失损坏赔偿处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云艺〔2024〕1号)

作者:时间:2024-03-14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失损坏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损坏、流失。根据《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包括各学院和各部门,以下统称部门)应建立科学、严格、具体的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制订必要的操作规程和规范措施。资产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对固定资产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损失、损坏赔偿管理按照“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校院(部门)分级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账实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损失、损坏。资产使用人(具体管理人)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资产,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保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损失、损坏,主要是指在各级资产清查、抽查及各部门资产盘点、资产交接工作中符合盘亏条件,经相关程序确认为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损坏的,学校综合考虑事故情节、资产类型、数量多少、价值大小、责任人事后态度等因素认定赔偿责任,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损坏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六条 由于以下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当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因固定资产使用、保管、搬运不当造成损失、损坏的;

2.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使用,造成设备资产损坏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拆卸固定资产,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的,保管人员管理不当的;

5.不按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对外投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

6.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无法收回等形式损失的;

7.由于领导失职,对资产管理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损坏的;

8.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

9.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经过鉴定人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较长,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3.经过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和贵重物品,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实,虽采取了严密的预防措施,仍发生固定资产被盗的;

5.由于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意外损失、损坏的。

第八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损坏应根据原因认定赔偿责任,赔偿款由责任人赔偿,不得使用公款赔偿。

1.属于被盗并有保卫处证明(校外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的,根据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确定是否减免赔偿;

2.因管理不善、职责不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使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落实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3.因资产管理员或资产使用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学生使用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教师督促学生赔偿。学生未赔偿毕业离校的,由相关责任教师个人负责赔偿;

5.因人员调动、离职、退休而未办理资产移交相关手续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该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主动向调动、离职、退休人员追究赔偿责任,如不能追回赔偿款,由使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落实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6.学校机构调整以及部门之间调配、划拨固定资产,未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致使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原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损失、损坏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负责的,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摊承担赔偿款。

第十一条 发生损坏的固定资产,在充分考虑修复成本的经济性前提下,能修复的,修复后继续使用;不可修复的按本细则其他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资产的赔偿。一般资产是指除两用设备、高价值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图书、文物及陈列品之外的资产。

(一)未达到折旧年限资产的赔偿

1.若损坏(不可修复)、损失的固定资产未达预计使用年限(折旧年限),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 (折旧年限-已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加权系数:视事后认识态度和损失固定资产的类型、价值、损失程度、新旧程度等综合确定,一般在0-1之间。

2.加权系数赔偿原则:

1)对购置时间短的固定资产从严计价赔偿。已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参考加权系数为1。已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参考加权系数为0.5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用;

(二)已达折旧年限资产的赔偿

1.若损坏(不可修复)、损失的固定资产已达预计使用年限(折旧年限),赔偿额按该设备原值的10%进行残值赔偿 。

第十三条 两用设备资产的赔偿。

两用设备是指公私都能使用的设备,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微型工作站、平板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移动硬盘、电子阅读器、便携投影机等设备。两用设备若发生损坏(不可修复)、损失的情形,按原值(购买价)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高价值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若发生损失情形,按原值(购买价)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文物及陈列品(艺术品)发生损失、损坏情形,须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并专题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审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图书零星损失的赔偿按照图书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数量较大的损失、损毁,须专题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

第十七条 上述赔偿中若出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免责理由或酌情赔偿金额,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工作中或资产例行盘点过程中发现损失、损坏的资产,使用部门梳理核实后,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失损坏报告暨处理审批单》(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重大损失事故的,以及损坏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的,应及时清理资产损失情况,书面报告(含佐证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重要议题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经批准需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流失赔偿通知单》。赔偿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失、损坏赔偿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损失、损坏事故,需核销固定资产或变更固定资产价值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10月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流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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