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云艺〔2023〕43号)

作者:时间:2024-03-14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明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职责,规范国资委的议事程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国资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资委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财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兼任,成员包括: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研究生处、科学技术处、图书馆、基建后勤处、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草案;

(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编报方案、资产使用、处置、清查盘点、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学校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专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核学校资产绩效考核评估报告及结果运用;

(五)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需求部门提交上会材料,并填报《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申请表》(见附件),国资委办公室组织整理会议议题,提交国资委主任,由主任视议题内容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第七条 国资委实行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一般须由国资委全体会议作出决议并形成纪要,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慎重决策原则,采用表决制,决议以半数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需及时做出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国资委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十一条 召开国资委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2/3)人数出席方能举行。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资委主任请假,并告知办公室。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全体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国资委会议议题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会议记录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资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国资委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经云南艺术学院五届党委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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