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公用房产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5-03-20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公用房产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公用房产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发展和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院对公用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盘活和优化配置公用房产资源,提高公用房产的使用效率和共享利用率,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创作、展演、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院发展趋势及当前实际,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用房产是指产权属于云南艺术学院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一切房产资源(包括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室外可利用场所)。上述所有房产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及所处地域如何均纳入公用房产范围,其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归学院所有。

第三条 学院公用房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管用结合,加强监督,高效节约”的原则,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轻维护,只用不管,各自为阵”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 分类和范围

第四条 按照房产用途,我院公用房产分为五类,分别是: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及周转房。

第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学院、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党、政、工、团、后勤保障各部门办公室、资料室、档案馆、保管室、会议室、接待室等用房。

第六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公共课教室、专业课教室、教学实验实训室、教师备课室、教师休息室、教学科研用的计算机房、资料室、保管室、陈列室、展览室、学生文体活动室、学生心理咨询室等用房。

第七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公益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图书馆、学生宿舍、剧场、音乐厅、美术馆、演播厅、展览馆、健身房、俱乐部、游泳池、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以及医院、食堂、招待所、浴室、公共厕所、泵站、蓄水池、中水处理站、垃圾处理站、配变电站、水电维修、校园管理等用房。

第八条 有偿服务用房是指实际可对内对外用于有偿服务而占用的各类房屋或院内外单位及个人按协议关系承租学院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等经营性质的房产和空间资源,具体包括:

(一)上述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在保证办公、教学科研计划、公益服务计划以外的时间提供给院内外单位或个人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房产;(二)商铺;(三)银行、电信、有线电视、移动通信、水站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或空间;(四)学院需要盘活资源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室内外空间资源,包括房屋周边的道路、小广场等活动场所以及停车场等。

第九条 周转房是指由学院提供给教职工临时使用的过渡性住房,包括:房改留置的公有配套住房、午休房、青教公寓等,其目的在于解决部分教职工的临时居住。

第十条 麻园校区在搬迁后,上述公用房产在满足未搬迁部门使用之外空置出来的室内外空间资源、商铺等纳入有偿服务用房统一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公用房产管理实行在分管国有资产的副院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使用部门日常使用管理,财务部门收益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处置权、审批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及“统一调配、个案提出、归口管理、分类使用、动态评估、过程监控、学校决定”的办法。学院对所有公用房产拥有再次分配的权力,即学院有特殊需要或违规非正常使用时,有权对房屋收回使用或再分配。公用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资处是代表学院对公用房产实施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公用房产的清理登记工作,参与统一规划全院公用房产的使用性质和调配各类公用房产,起草制定公用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用房产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

(三)负责组织公用房产处置的论证、提出处置意见、报批等工作;

(四)负责对其他归口管理部门的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确保公用房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参与公用房产(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建设招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六)保管各类闲置公用房产。

第十三条 根据公用房产的用途,其他职能部门院办、教务处、学生处、展演中心、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为公用房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机关办公用房由院办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用房及教学单位用房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学生公寓用房及配套设施由学生处归口管理;独立的剧场、音乐厅、展览馆由展演中心归口管理;图书馆、信息中心用房由图书馆归口管理;有偿服务用房、周转房及其他的公共服务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其他专用房屋由学院指定部门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归口管理公用房产的管理实施细则和各类用房收费管理办法;

(二)根据合理、高效、共享共用的原则,拟定实施归口管理公用房产的使用、分配、处置计划和方案报审后执行;

(三)定期检查房产使用情况,清理房源,及时收回、上交闲置的公用房产;

(四)拟定有偿使用房产的竞租、招租方案报学院审定,牵头组织国资、计财、监审和具体使用部门按学院审定的方案进行公开竞租、招租,报学院领导批准,根据竞租、招租结果办理签协议手续;

(五)具体管理承租单位和个人,根据协议对各类款项的收缴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使用公用房产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使用人为当事人,其职责如下:

(一)按章用房,负责所使用房产的内部安排、调整,对闲置公用房产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报归口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手续,提高房产的利用率;

(二)加强管理与维护,提高房产的完好率,对危旧破损房屋提出维修改造计划报批后实施;

(三)认真落实房产安全责任,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计财处为收益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使用公用房产资源产生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按协议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催缴收益资金,及时入账,杜绝私设“小金库”和收益部门化。

第十八条 监审处应依法对公用房产的使用、保值、增值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用房产的配置、使用管理、修缮、处置

第十九条 学院新、改、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基建部门组织各工程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国资、监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后的房产,根据公用房产的使用性质,对照学院批准的该房屋的配置标准和分配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类房产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产产权证,并将产权证原件及该工程建设规划、房屋建设等论证报告、审批文件、红线图、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预决算、质量监督数据、批准书、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验收证书等资料原件,收集整理送交院档案室存档,并将产权证复印件、竣工决算资料的复印件及电子版房屋建筑图交国资处。

第二十一条 各类房产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由使用部门负责到国资处、计财处办理新增房产的固定资产增加入账手续,及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帐卡。公用房产发生变更、增加、减少时,使用部门、国资处、计财处应及时对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帐实、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既定方案配置给各部门的公用房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签订公用房产使用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房屋位置、间数、面积、用途以及管理维修责权利及违规处罚条款等。各使用部门负责对所使用房产进行日常使用管理,并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对房产的使用进行内部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管理、生活秩序,保持各类房产的良好使用状态,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学院公用房产,不得擅自将房产改变用途、外借、出租或变相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产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收益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以及其他不专门用于住宿和生活的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内,除安排必要的治安值班人员外,不得用作住宿及生活用房。各类用房改作它用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批,并报学院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院公用房产的完好率,各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公用房的维护与安全管理,保持房内公用设施(水、电、管线等)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等。

第二十六条 对公用房产进行内部改造维修,凡改动房屋结构的(如封、堵门、窗,拆、建隔墙等),须经基建、保卫、国资部门审核同意;需变动、拆除房内水、电、暖及各类管线的,须经后勤管理、国资部门审核同意;需拆、改、增设通信、网络管线的,须经后勤管理、网管、国资部门审核同意。

经批准确需对房屋实施改造维修的,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基建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落实资金,按维修改造程序报批,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质保期内的新建公用房产合同范围内的维修,由基建部门负责联系施工单位完成。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公有房产的管理,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对闲置半年以上或违规非正常使用的公用房产,学院将予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教职工退休、调离学院前应办清所有公用房产的移交手续。出境半年以上或脱产离校进修、借调工作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在学院的教职工由学院对其用房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是危房或因学院整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公用房产,需经学院同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经批准同意拆除、处置、销账的房屋,需严格履行审批和处置、销账程序,回收残值上交院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私自处置。

第五章 公用房产的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院内外单位及个人承租学院公用房产和空间场地从事经营性生产(服务)、计划外办学(讲座、办班、培训)、商业宣传营销等活动以及收费的文体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循“依法有偿、严格审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出租房源由学院统一安排,占有使用公有房产的部门不得直接将房产出租给使用人。除有偿服务用房和周转房外,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公有房产,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各项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提出出租意见经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出租。

第三十一条 申请租用公用房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所在部门(商业宣传营销活动由宣传部)确认,国资、计财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重大事项按“三重一大”规定报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招租、竞租、竞谈程序,办理完签订协议和交费手续后方可使用房屋,房产租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二条 公用房产出租价格的确定,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确定,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国资、计财、监审等部门,按学院审定的方案,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竞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的收益一律上交院财务。

第三十三条 租赁协议必须以学院的名义签订,协议内容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就租用的范围、方式、使用期限、收费标准、利益分配、优惠政策、违规使用处罚措施等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计财、国资、保卫部门备案。承租人必须服从管理,按时向交纳房租、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管院领导、国资、计财、监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公用房产管理使用行为及其收益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院内各使用部门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公用房产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用房产管理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用房产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报批,擅自将公用房产转让、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改造公用房、占用公用设施或封闭公用场所的;

(四)因使用人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公有房屋损失的;

(五)擅自使用学院公用房产、空间场所进行有偿服务或商业赢利活动的;

(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学院公用房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的;

(七)公用房产有偿使用收益不上交院财务的;

(八)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审批的。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审部门调查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在与使用者签订管理责任书或租用协议时,必须明确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处理或处分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资处负责解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据此办法制订完善各类公用房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根据审批原则、集中归口管理的原则、制度原则、市场化原则、院内院外长期短期有差异原则制定各类用房的收费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和管理责任制,分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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