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促进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减免税进口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其它税费,按照特定使用单位、特定使用地点和特定用途进口到我校的各类科教用品、仪器、设备。
第三条 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严格规范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减免税进口货物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各部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账、物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使用部门须建立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责任制,分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员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并做到购建规范、验收严格、账目清晰、进出清楚、用途合规、使用高效、处置合法。
第五条 减免税进口货物到货后,使用部门、采购工作组成员部门要严格对照减免税资料、采购合同、外贸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均与申报减免税申请时提供的资料相符。发生退换货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要求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六条 减免税进口货物必须按照申请减免税时确定的特定单位、特定地点、特定用途使用,且必须全部用于教学和科研,不得有任何商业盈利行为。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 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除易耗品外,都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账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录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属于易耗品的,由使用部门建立辅助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等日常工作,切实提高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使用率。减免税进口货物入账登记时,应明确具体的使用人或保管人,落实使用管理责任。使用人或保管人有调动、辞职、退休、开除或调整职责分工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中变更使用人或保管人信息,确保减免税进口货物账实相符、安全完整。
第九条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部门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进行调剂的,应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中提交资产变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调入部门接收后要做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 海关监管期内,需要变更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用途的,或者需要将减免税进口货物进行转让、出售、抵押、质押、留置、退运境外或其他处置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改制、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资产重组情况的,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核实是否造成减免税进口货物权属关系的变更,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每年年初应对本部门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使用状况、使用率、变更情况等信息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按规定向主管海关报送《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监管和稽查。
第十三条 减免税进口货物出现损坏流失的,使用部门要查明原因,并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流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由于损坏流失导致学校需要补缴进出口税费的,学校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购建、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上级单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