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行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根据《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部门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须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其明细表(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提交的《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明细表进行初步审核。
第四条 学校组建固定资产技术鉴定专家队伍,对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经鉴定达到报废、报损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校内报批: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批量价值在10万元至2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六条 校内审批通过的待报废、报损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以下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或报备: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单位价值在10万元至20万元、批量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设备,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房屋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车辆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批;
(五)土地和2000万元以上的批量设备,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若上级部门对审批备案程序和权限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审批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依据审批备案结果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回收入库统一管理,进行分类处置。
第八条 对已批准报废、报损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考虑捐赠到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驻地、扶贫开发挂钩联系点等地区。各部门也可申请领用已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用于教学演示,或拆卸零部件作备件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已报废固定资产回收再利用辅助账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已批准报废、报损且无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竞价出售或公开拍卖。固定资产残值的变价净收入由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上缴国库或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8日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