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云艺〔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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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事业性收入、科研经费、商业贷款、捐赠收入等各种资金购置、建造,或者接受调拨、社会及个人捐赠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符合标准,使用保管有专人,变动有手续。既保证需要,又防止浪费。

第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归口负责”的管理体制。在院长领导下,由一位副院长分管。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招标采购、验收入账、调剂调拨、清查盘点、资产评估、报废处置等事项的管理,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的配置预算和计划审核、完善台账管理及提供归口范围内相关数据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实物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固定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包括各学院和各部门,以下统称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资产使用人对本人名下的资产负有保管维护责任。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等)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耐用时间在1年以下(含1年)的批量同类物资(如舞美、演出道具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易碎、耐用物品和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审核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的类别。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会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实行统一编码,同类资产的分类代码必须保持一贯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原值应按不同的来源渠道确定。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法),即按取得该项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费、购置附加费及各种办证费合并计价。

(二)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四)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五)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该项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为计价标准。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己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进口的固定资产按海关完税价格(含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入账。

(七)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书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入账;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账簿进行登记。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者提供凭据的,按照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价值;捐赠者不能提供凭据的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价值;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价值。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资产价值。如果受赠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由个人提供自制的具有实用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艺术品,按专家鉴定的价值或市场价格或制作成本等确定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评估价值入账。

(十)调出、出让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十一)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应改变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十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更新改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

第十二条 己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发现原登记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导致的会计差错;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三)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四)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第十三条 验收入账后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上级部门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提取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和入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方式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不论以何种渠道配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和财力,厉行节约、绿色环保和高效利用,杜绝资产闲置和重复购置的情况出现,力争做到价廉质优,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第十五条 购置不属于基建范围的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资产使用部门均应按学校预算和采购管理制度配置采购。

第十六条 申购部门作为各个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对本部门实施的各类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履负主体责任。履约验收的开展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增添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含基本建设设备安装部分的固定资产),由基建后勤处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后,将经过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十八 增添的固定资产(包括受赠资产),坚持先验收后报账的原则,应通过验收,才能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通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入账登记及财务报账手续。对未完工、分期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付清尾款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十九 部门取得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产信息,携带相关材料办理资产信息核校、资产验收单开具、资产条码打印、财务审核等入账相关手续。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须将打印好的资产条码粘贴在对应的固定资产实物上。

第二十条 接受外单位捐赠、调拨或划转固定资产,接收前报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

(一)部门接受捐赠资产前,必须充分论证受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核实受赠资产的合法性、新旧程度及完整性、产权及购置凭据等信息;受赠固定资产到货后,使用部门应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收齐全部资料按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二)接收调拨或划转固定资产的部门组织开展接收固定资产的验收。验收通过后,收齐固定资产交接单、调拨或划转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二十一条 需要将已报上级部门备案的报废资产对外捐赠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捐赠申请,并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按捐赠资产的规定程序实施捐赠。捐赠完成后,资产使用部门(或组织开展捐赠的部门)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受赠方确认的捐赠接收函(附受赠资产明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创作展演、行政办公等工作正常开展,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务必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全校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卡片,并在资产卡片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与财务处进行资产账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负责协调、指导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内部管理台账。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进口免税设备、艺术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总台账,各使用管理部门建立分台账,对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卡片、验收单、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完成交接手续,并在15日内修改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相应信息。跨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拨、资产信息变更等须双方按照相应程序认可后,将认可材料报国资处备案并办理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坚持“集中分类、统一保管,需时领用、用毕归还”的原则。贵重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更不得交由个人自行保管。使用部门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办理资产领用、借用手续和调拨、报废、报损处置申请,认真保管、维护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员适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账、卡管理制度。

(一)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在管理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的各项属性。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实行综合监督和管理。

(三)使用部门必须动态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及时掌握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状况;同时将固定资产纳入本部门资产总台账动态管理。

(四)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具体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盘点制度。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使用部门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盘点,及时准确掌握本部门资产情况,保证实物与资产卡片、资产标签、资产账相符,防止资产的损坏、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发现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及时做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九条 建立内部共享、调剂制度。使用部门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在满足本部门使用后有空余的情况下,向校内各部门开放共享使用,应尽可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应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征寻其他使用需求部门,及时申报调剂,经协调后开展校内调拨,促进资产的高效利用。

第三十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使用台账)。

第三十一条 建立领用(借用)归还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或校内部门间借用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办理领用(借用)和归还手续,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负责及时催还领用(借用)的资产。固定资产使用人(领用人)因调出、退休、出国、辞职、辞退等发生岗位变动时,必须归还所领用(借用)的资产,并与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调整账面记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审核和上级部门批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均不得出租、出借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在政策或上级部门允许的前提下,确需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必须按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三重一大”相关制度、学校相关会议议事规则进行逐级报批。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资产增减变动、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由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部门及个人在管理、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一)擅自侵占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的。

(二)擅自以学校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受赠和捐赠固定资产的。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申请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才能处置并销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赔偿、出租、出售、出让、征收置换补偿等收益,由财务处收取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88月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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