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云艺〔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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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创作展演、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校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包括各学院和各部门,以下统称为部门) 和个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活动。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教育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和执行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积极维护国家、学校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学校国有资产科学合理配置,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明晰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与盘点、资产统计报告和信息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能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的形态和类别,遵循“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或使用人”的层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辅助机构,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负责协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四)按照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和“三重一大”相关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资产的评估、清查、盘点等专项管理工作,对全校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和分配建议权。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逐步推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建设;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权限,办理学校资产配置、入账登记、调剂调拨、信息变更、报废处置等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七)负责加强资产的账务管理、健全各类资产台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八)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加强对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和机制建设;对闲置资产的利用提出方案与建议,必要时实施对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

(九)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宏观管理,对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组织开展评估、报批工作;负责参与公用房产的合理分配、调整工作。

(十)落实资产报告制度,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资产报表和报告,定期向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 开展学校安排的其它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校牌等无形资产和以校名、校标、校牌等注册商标的归口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总账以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及所有资产的货币价值形态的归口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研著作版权等无形资产的申报、使用,科研仪器设备及科研项目设备的配置、统筹、数据统计、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的归口管理。

(四)基建后勤处:负责学校水电气管网、医务及防疫物资、排污环保、道路桥梁、公务车辆等生活保障配套设施设备、校办企业、公租房及周转房、绿化管养、环境保洁的归口管理;负责学校征地、校园规划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维护维修、新建改建工程、基建工程物资、室内外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配合竣工结算(或暂估入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不动产登记、根据批复拆除房屋构筑物、等基本建设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技防物防设施设备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六)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的计算机和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设备、域名空间资源、IP地址资源、公共数据资源、水电计费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的归口管理。

(七)教务处:负责对学校的实验(实训)空间及其内部设备、教室空间及其内部设备、课程教学资源的归口管理

(八)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及其内部设备家具、学生公共空间及其内部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学校各类档案(包括实物档案、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包括艺术品)的归口管理。

(十)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及图书(期刊)类电子资源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督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归口管理资产的特点、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归口资产管理制度(如责任管理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维护制度等)。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资产使用部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落实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为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归口管理资产的统计数据、重大资产使用和维护数据。

(四)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使用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宣传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明确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设1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和1名专职(或兼职)采购经办人,具体使用(具体管理)资产的人员为资产使用人。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购置,对本部门资产购置过程中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及合同履行负责。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验收、入账登记、支付手续办理、维护维修、调拨调剂、报损报废等管理和报批工作;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信息变更、实物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和损坏、盘亏资产的赔偿认定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用房、场地空间的管理。

(六)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计划)、资产统计报表。

(七)负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上级部门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负总责。

(二)牵头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

(三)确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采购经办人,掌握资产管理员和采购经办人工作情况及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度,参加学校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活动,参与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在本部门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二)管理本部门占有、使用或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建立本部门资产管理台账,落实各项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责任、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确保各项资产高效利用和安全完整,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和损坏流失。

(三)参与研提资产配置计划、论证资产配置方案、资产配置标准建议方案,参加本部门资产购买、新建、受赠、调入、接收的各类资产的验收,负责新增资产的入账登记和条码粘贴。

(四)负责本部门各类资产的领用、调剂、保管、搬移、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跟踪资产使用管理状况,及时更新维护资产账务信息,做好资产动态管理。

(五)负责机构调整、拆分、合并、撤销所涉及资产的划分、合并、清点、交接等相关工作,负责调整工作岗位或职责分工人员所涉及资产的交接,负责离职、退休等人员所持资产的追回、交接。

(六)负责提供本部门的闲置资产信息和可共享共用资产信息,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调配工作,根据需要申领和接收其他部门的闲置资产。

(七)负责本部门资产处置申报工作,提交报废报损申请、对外捐赠申请,配合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负责报废报损资产的收回集中、对外捐赠资产的移交,协助做好处置资产账务核销。

(八)负责对本部门各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鉴别,保证账、卡、物相符;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标签黏贴情况,及时更换磨损标签,补贴脱落标签;及时反映问题,如实申报资产损溢情况;发生资产损坏流失的,负责落实责任人并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九)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学习和应用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动态管理本部门资产;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统计分析,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资产存量情况、增减变动情况、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采购经办人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采购管理政策法规制度,参加学校组织的采购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活动,参与建立健全本部门采购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在本部门贯彻执行、组织实施,指导项目负责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二)负责编报年度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收集、研提、汇总采购需求,组织论证采购需求方案,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办理采购项目校内申报手续;参与研提资产配置标准建议方案 。

(三)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负责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并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负责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并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

(四)负责做好或协调本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做好各类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包括完善需求方案、审核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参与合同洽谈、处理投诉质疑等。

(五)负责组建询价(比选)小组做好自行采购项目的询价(比选)工作,拟定、商洽签订自行采购合同。

(六)负责跟踪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直接或协调本部门有关人员与供应商联系对接,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管控制,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办理合同追加、合同变更、合同纠纷调处、合同解除等特殊事项 。

(七)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初验,配合组织开展终验;组织开展自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八)负责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财务报账人员提供有关采购资料,协助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协调财务报账人员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等相关手续 。

(九)负责做好本部门采购领域的风险防控工作,管理本部门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统计和报告本部门的采购情况,如实反映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采购管理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人是指使用或具体管理资产的教职员工,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所在部门或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领用、归还、交接手续。

(二)爱护、维护、正确使用本人名下资产,对名下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负责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领用的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应及时提出。

(三)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离开岗位时,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所领用的资产应如数完好退交原部门或资产管理员。

(四)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领用资产损坏的,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丢失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资产的分类

第十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按资产的经济性质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成果转化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创作展演、行政办公等非经营性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按实体状况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入账标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但不成批量购入的物品和易损、易耗、不能重复使用的物品,资产使用部门本着厉行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自行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调剂、购置、新建、租用、受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占有、使用或新配置国有资产的部门,不论从何种渠道和用何种经费所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财政拨款、自筹经费、科研经费、捐赠和自制),其所有权属学校,都要登记建账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校资产配置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对各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进行统筹把关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无法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新建、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资产配置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各部门配置资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履行职能所需,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校内调剂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根据存量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采用新建方式配置房屋类资产的,基建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财务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进行资产入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暂估入账。

第二十四条 采用新建方式配置教具、学具等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新建完成后按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用购置、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在接受捐赠前,资产使用部门须充分论证受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核实受赠资产的合法性、新旧程度及完整性、产权及购置凭据等信息。报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接收捐赠后,资产使用部门及时按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资产入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对外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资产出租以及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确需对外有偿使用的须按学校内部决策程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制度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批复,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入账、计提折旧摊销、资产维修维护、资产内部调拨、资产共享共用、资产盘点、资产清查、资产账务核对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执行。各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内部调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协调。资产需求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申请,说明本部门资产配置情况及需要的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需求部门的调拨申请进行协调审核后开展调拨工作。

资产调拨结束,资产使用部门及时更换资产管理条码、调整资产管理台账信息,整理保管划拨资料。

第三十条 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多次进行重点单项抽查。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适时开展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出租学校国有资产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同意批复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资金、保障事业发展和职能履行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等)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类债券或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转让、出让、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对象:

(一)闲置资产(指学校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必须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和处置意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履行逐级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申报部门须全程配合参与报批及处置,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三十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所处置资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八章执行。

三十八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处置所持有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转让的,依据《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竞价、拍卖等市场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置收入须及时全额交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产权管理

四十一按上级部门要求,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办理。

四十二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申诉方报同级政府裁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拍卖、转让、租赁、置换;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五)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六)根据国家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由相关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重大问题提交学校相应会议研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申请资产评估的部门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第九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新增和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要求作出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归口管理资产存量构成、增减变化等情况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领导班子报告本部门资产存量结构、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十章 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资产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其教职员工都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不报告和不按规定进行调整的。

第五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放松对资产的管理,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处置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按照具体管理制度进行赔偿和追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云艺〔201876号)和2017年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艺〔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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