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云艺〔2018〕76号)

作者:时间:2018-08-31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采购管理,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及各部门使用各种渠道的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的采购行为:

(一)采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用具、仪器、设备、设施、图书、产品等各类货物。

(二)采购虽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但在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大宗物资。

(三)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社会化服务性项目。

(四)不属于基本建设管理范畴但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各类工程项目。

(五)政策规定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诚实信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循“集体采购、货比三家、优质优价、择优选择”的理念,依法依规开展采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对全校采购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采购管理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处理采购工作中的特殊问题。采购工作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副组长单位,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申购部门)为成员单位。采购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采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做好采购工作。

(一)使用部门(申购部门)为采购项目的需求人,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拟定采购需求及资金预算并做好校内报批;作为采购主体全过程参与招标采购;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自行采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为采购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采购管理日常事务;拟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向上级部门报批或报备采购项目,牵头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三)计划财务处为采购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经费预算的审核和采购资金的拨付,参与研究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采购工作组组长代表学校审批采购计划,审定招标采购结果及采购中的重要事项,签署采购合同等文件。

第七条  采购工作组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从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选定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并将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直接确定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达到限额标准需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工作组办公室应当加强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强化采购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和业务培训,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开展采购活动,做好采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采购计划与申报审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制度,科学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合理安排年度采购资金,将采购资金预算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条  各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要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学校实际需要,按照“够用、耐用、适用”和“不闲置、不浪费”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后科学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计划编制必须详细、规范地列出采购项目的品目名称、需求数量、预算金额、规格参数、技术指标、功能要求、性能要求、配置要求、服务要求等,不得标明特定的产品、品牌、型号或者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采购计划时一般应当选择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产品均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公示并严格履行进口产品审批备案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申购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采购立项审批并落实资金,填写《云南艺术学院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按以下权限签署立项审批意见:

(一)使用学校年初安排给机关各部门(含教辅部门)的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二)使用学校年初安排给各教学单位的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元以内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元以内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

(三)属于未在年度预算中立项的不可预见支出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

(四)使用年度预算中已立项但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基本建设经费、零星修缮经费、设备采购经费、机动经费等的采购项目,按照第(三)项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五)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归口理部门负责人初审,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核后,再报校长审批。

(六)使用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除外)的采购项目,由预算经费对应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使用专用基金的采购项目,学校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学校无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第(三)项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八)使用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争取到的校企、校地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应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经费预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汇总归类并报采购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除外)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主要有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等。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比选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外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委托比选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自行采购适用于未达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批准后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自行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他。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为主。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未达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自行采购项目,一般进行自行询价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随同采购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除外)采购活动必须根据准许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凡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招标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变更采购方式须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达到限额标准需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申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重大项目、复杂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会审。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申购部门)参加开标评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采购工作组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除取消采购任务或调整采购计划外,流标、废标的采购项目应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学校授权代表组成,评审专家的抽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学校授权代表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按不超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一的比例推荐。

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询价,自行选择供应商,但上级政策要求必须询价的除外:

(一)采购内容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预算总额不超过1万元,经批准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内容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属于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货物采购,但预算总额不超过1万元,经批准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三)采购内容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属于服务采购以及单位价值未达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或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的货物采购,且预算总额不超过5万元,采购工作组明确不需要履行采购审批程序并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自行选择供应商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除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按照自行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使用部门(申购部门)应组建询价小组,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并收回报价函,形成书面询价报告,询价报告需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采购工作组办公室备案。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自行采购项目,确实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可只向一家供应商询价,使用部门(申购部门)须在询价报告中阐明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经采购工作组办公室准许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小额零星采购外,各类采购项目均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招标采购项目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进口产品应与供应商、进口代理商签订进口代理协议。采购合同及代理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审查、统一用印、统一备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本。招标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拟定合同,组织使用部门(申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后确定合同内容,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洽谈或审核合同。自行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拟定合同并自行与供应商商定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与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廉政协议或在合同中设定廉政条款。涉密项目应将保密要求纳入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需签署的采购合同及协议文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可用法定代表人签字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字,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一般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签署合同使用的印章由党校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申购部门)作为采购项目实施主体,须对本部门实施的各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履行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各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履行业务监督职责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与供应商对接,严格按约定条款执行合同。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变更合同。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必须严格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采购工作组办公室提交报告,采购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终验,如有必要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加验收。自行采购项目以及采购工作组办公室明确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凡是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登记。资产入账登记办理完成或无需办理资产入账登记的项目,由使用部门(申购部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条  除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特殊项目外,招标采购项目应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扣留质保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项目验收合格正常使用满一年后无息退还。

第三十一条  合同出现争议或发生纠纷的,由采购工作组与对方协商谈判。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咨询法律顾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六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四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为采购的综合监督部门,依法对采购活动及其参与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巡视机关等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坚持阳光采购,严肃采购纪律,杜绝个人行为,防治商业贿赂。坚决杜绝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评审不公、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行贿受贿、泄露机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严格审批。依法公开采购信息,公平公正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并遵守合同,验收时不得降低标准,更不得违规付款。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应依法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资金申请和采购资金支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限额标准”,由采购工作组根据省政府每年发布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政策法规合理确定后适时公布,当年未公布时按上一年度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中,所称的“以内”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采购和招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5日印发的《云南艺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已颁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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