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报废固定资产分类处置草案
经
2008年
5月
29日
第28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学院报废固定资产分类处置草案》,具体草案内容如下:
截至2007年12月,全院资产清查工作完成了自查、复查、中介机构审计、资产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完善制度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我院资产清查核实结果,结合学院资产管理实际,现制定我院本次资产清查中上报的2109项222.2万元报废资产的分类处置草案如下:
一、本次报废资产处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着强化固定资产的科学、规范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在“分类整理、物尽其用、宜用则用、修废利旧”的原则下,坚持申报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处置方式采取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属学院所有,纳入学院“修购基金”管理。
二、处置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各级各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最终审批结果:清查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26亿元,清查后的账面净值1.22亿元,净减少40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数1742.5万元,固定资产减少数2142万元,其中:盘亏减少434.2万元,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减少183.7万元(上报数222.2万元,未批准的盘盈、待批报废资产38.52万元),已出售未销账的教职工住房减少1524.2万元。本次分类处置的范围主要涉及两类:
(一)已批准的账实相符报废资产1960项,价值183.66万元。
其中:冰箱、冷柜等通用设备6项9.86万元,照相机、复印机、打字机、幻灯机等专用设备81项39.3万元,电源、充电机、舞台灯光等电气设备38项7.1万元,计算机、打印机、传呼机、传真机、摄像机、扫描仪等电子通信设备191项90.3万元,投影仪、监视探头等仪器仪表设备32项11.8万元,乐器、体育器材等文体设备9项2.4万元,桌椅、床、柜、茶几、服装等家具被服1063项23万元。
今年3月,就这些资产的处理,国资处给各院系、各部门下发了“关于回收报废资产进行统一处置的通知”,根据国资处的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①需报损、报废的资产共计531项132.2万元,已向国资处进行了移交,现存放在灯具厂小平房。
②搬运困难或无法存放的资产1172项23.6万元,如钢琴、铁床、桌椅、冷库、冰柜等数量多或体积大难以搬运或难以集中存放的资产,暂存放于各资产使用部门,已作登记。
③不易拆除的资产204项8.2万元,如学生宿舍更衣柜、门禁系统、软件系统等难以拆除或拆除后影响整体的资产,暂留原处,相关部门已写出情况说明。
④各部门涉及的经修理调试后,还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14项1.7万元,如院办的相机、艺文系的扩音机、设计学院的电视机等,相关部门已写出书面申请继续留用。
⑤2007年4月清查盘点至今,未交回的资产39项17.9万元,其中有部分资产由于管理人员更换、管理不善等其它原因没有回收,一些诸如感光鼓、跳高垫、家具等找不到实物,相关部门已写出情况说明。
(二)未被批准的盘盈待报废资产149项,价值38.52万元。其中:专用设备4项3.8万元,电器设备2项0.1万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25项11.2万元,仪器仪表设备5项0.9万元,钢琴、乐器等文体设备113项22.6万元。
这些盘盈又报废的资产,经各院系、各部门盘点清理,国资处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属于有物无账、过去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已界定属于报废范畴的资产,相关使用部门已办理学院内的报废申请手续,但未获得上级部门批准。
三、处置建议:
根据《云南省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涉及资产损益的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账务,涉及报废资产的由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
(一)关于账实相符毁损报废资产的处置:
1、上述第①、②项已回收资产,由国资处牵头,监审、财务、及相关资产使用部门参与,进一步对拟报废处置资产进行筛选,将仍有利用价值(如用作教学道具、静物)、历史保存价值的资产选留,国资处记入废旧资产回用辅助明细账登记造册,与固定资产账分开管理。确需报废的资产,按规定处置。
2、上述第③项待拆除资产,由国资处详细登记备案,记入待处理资产辅助明细账登记造册,与固定资产账分开管理,待拆除后按上述1条处理方式处置。
3、上述第④项修理后可使用资产,由国资处、计财处、相关资产使用部门按修复资产重新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视同在账在用资产统一管理。
4、上述第⑤项没有收回的资产,由国资处查清具体原因,厘清责任后,按盘亏资产处理。
(二)关于盘盈待报废资产的处置:
该部分资产是由于不符合处理程序和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盘盈不能同时报废),导致未纳入本次资产清查报表上报,从而未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先由资产、财务部门入账之后,再由相关资产使用部门对这些资产进行再次清理,将清理后确需报废的资产情况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签署技术鉴定处理意见后,在监审处、国资处、计财处的共同监督核实下,按程序报批后,参照上述办法另行处置。
国资处
2008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