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咨询 > 正文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有关政策

作者:时间:2019-11-25点击数:

摘自《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云政发[2000]266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当前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财综[2005]138号”, 《关于在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综[2005]104号”文件。详见学院国资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一、补贴对象:

20051231前参加工作的,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在职在编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 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计算办法:

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12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按“先无房,后不达标”的工作顺序,并优先照顾离退休的职工。

(一)无房职工

120001231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和没有按经济适用房折扣价购买空置住房的无房职工,20051231前实际工龄应计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从2006年起,按月计算,每年年终一次发放。

220011120051231期间参加工作、没有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和没有按经济适用房折扣价购买空置住房的无房职工,2001年至2005年期间实际工龄应计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从2006年起,按月计算,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3200611后新录用的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职工的住房补贴,统一纳入部门预算,逐步纳入工资按月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住房不达标职工

20051231日前参加工作、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或按经济适用房折扣价购买空置住房但没有达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按省市现行的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确定补贴数额后,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分期分批逐年发放。

六、相关规定:

(一)职务职称变更的住房补贴: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应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对于原住房补贴不达标职工,应补贴面积 = 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应补贴面积 = 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二)军队专业干部住房补贴问题

12000年(含2000年)以后的复转业军人(含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已按“九五”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折扣价购买了空置公有住房,应将部队所领取的住房补贴款交回房屋产权单位;在此基础上,符合住房补贴政策规定的,可申报住房补贴。

22000年(含2000年)以后的复转业军人(含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军队服役期间已实施住房补贴,转业到地方后没有按“九五”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也没有按经济适用住房折扣价购买了空置公有住房的,以不重复领取住房补贴为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根据其在军队服役期间领取住房补贴时间,与地方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发放标准相衔接,具体按以下情况申报住房补贴。一是补贴发放年限为25年的,如省级和昆明市,可从其到地方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对应职务的月补贴标准按月计算补贴,按年发放,直至25年。二是补贴年限低于25年的,如玉溪市发放年限为15年,则按其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年限的时间比,计算其在地方还可领取补贴的年限,计算公式:在地方还可领取补贴的剩余年限=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发放年限×(1-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25年)。在军队服役期间领取的补贴已达到其转业到地方后相应职务标准补贴的,地方单位则不再发放其住房补贴。

(三)离婚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

职工家庭购买的福利性实物住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房后离异的职工,应通过离异时的财产分割解决住房问题。离异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享有住房所有权一方,如果原购福利性实物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差额住房补贴。

2、未享受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如果原购福利性实物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差额住房补贴。

3、房屋分割后,双方都各享有住房所有权的,如果离异前所购福利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差额住房补贴。

阅读次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云南艺术学院    滇ICP备05001258号